《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股東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章程的經營范圍條款中應當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經營范圍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需要使用商業、辦公用房作為自身登記場所,故生產經營場所應為商業或辦公等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且可合法使用的,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注冊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朝陽、海淀、豐臺等區域需要預先到登記機關辦理辦公用房備案手續
如您從事的經營項目屬于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無論是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還是照后后審批項目,均應在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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